国务院出台五大政策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来源:媒体宣传部 日期:2016-02-17
2月17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2015年全国两会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汇报,并确定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政策措施。
在此次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李克强再次强调“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同时鼓励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通过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等方式,向企业或其他组织转移科技成果,并享受以下政策:
一是自主决定转移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原则上不需审批或备案。
二是成果转移收入全部留归单位,主要用于奖励科技人员和开展科研、成果转化等工作。
三是通过转让或许可取得的净收入及作价投资获得的股份或出资比例,应提取不低于50%用于奖励,对研发和成果转化作出主要贡献人员的奖励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
四是科技人员可以按照规定在完成本职工作的情况下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或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离岗创业,开展成果转化。鼓励企业采取股权奖励、股票期权、项目收益分红等方式,激励科技人员实施成果转化。
五是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纳入研发机构和高校绩效考评,加快向全国推广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税收优惠政策,探索完善支持单位和个人科技成果转化的财税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