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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市科委 日期:2017-03-08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落实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优惠政策,促进本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经研究,现启动2017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依照市科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发展改革委《北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京科发〔2015〕3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执行。
二、企业符合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可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申请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企业获得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后,在其资格有效期内应每年参加年度检查。
三、申请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的企业及参加年度检查的企业,应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准备相关材料,于2017年4月14日前交至指定地点,逾期不予受理。
四、受理地址: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2层A区1号窗口;受理时间:上午9:00-11:30,下午1:30-4:30;联系电话:89150202。
特此通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3月8日
(原文链接:http://www.bjkw.gov.cn/art/2017/3/8/art_19_38377.html)